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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10:22 来源: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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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相关成员单位

诚信建设工程是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部署的“六个工程”之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营造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机构诚信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了《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将《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件: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呼伦贝尔市“双减”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代章)

2024年5月15日

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

管理制度(试行)

 

 

为深入推进“双减 ”工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中办发〔2021〕40 号)、《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开展常态化管理工作。

2.坚持部门联动。强化属地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优势,在培训机构资质、安全生产、培训行为、师资情况、合同使用、收费情况、广告宣传等方面,实行属地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管理模式,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合法、规范办学。

3.坚持动态调整。按照培训机构类别,由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动态监督。采取季度巡检+年度检查的方式,依据《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划分标准》(附件 1),“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负面情形)的,实时移出 “ 白名单”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列入“黑名单”;整改期满(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重新列入“白名单”,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列入 “黑名单”。列入 “黑名单” 的机构(个人),完成整改且自整改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移出 “黑名单”。

三、工作流程

1.季度巡检: 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扛起监管责任,每季度至少赴行政区域内的已合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1次常规巡检工作,可参照《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划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做好登记记录,如实填写《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季度巡检工作记录表》(附件2)。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及时下发《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4)并督促按照时限进行整改。对于非法开办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不放松,坚持立行立改立通报。

2.年度检查: 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核准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之日起,满365日后及时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结合季度巡检情况(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综合考量,按照“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记录表》(附件3)

3.其他事项: (1)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季度巡检与年度检查结果认定“黑白名单”机构,年度检查结论“合格”的机构可列入“白名单”;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违反《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划分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列入“黑名单”。(2)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机构(个人)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拟列入“黑名单”机构告知书》(附件5)。有关机构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陈述申辩意见,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拟列入“黑名单”的机构认定事实不清的要及时列入“白名单”。

四、公布办法

(一)白名单公布办法

1.公布对象: 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办学行为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

2.公布方式: 按照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其他类的机构类别,分别由文化旅游、体育、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微博、微信、地方融媒体中心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宣传。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地区实际自行协商,采取多部门协同发布的方式开展宣传。

3.公布时间: 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在宣传媒体平台中发布1期“白名单”校外培训机构,并根据新增审批机构、季度巡检、年度检查情况实行动态发布制度。

4.公布内容:应包含“白名单”机构名称、类别、地址、法人名称、咨询电话等信息。

5.其他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应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公布内容”中的有关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社会公布2)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期“白名单”公布后第一时间向市级主管部门抄报“白名单”。(3)市级主管部门应将“白名单”同时抄报呼伦贝尔市“双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汇总后将“白名单”发布到“双减”专栏中。

(二)黑名单公布办法

1.公布对象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个人)。

2.公布方式: 按照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其他类的机构类别,分别由文化旅游、体育、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微博、微信、地方融媒体中心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宣传。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地区实际自行协商,采取多部门协同发布的方式开展宣传。

3.公布时间: 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在宣传媒体平台中发布1期“黑名单”校外培训机构,并根据新增审批机构、季度巡检、年度检查调整情况实行动态发布制度。

4.公布内容:应包含“黑名单”机构(个人)名称、类别、地址、法人名称等信息。

5.其他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应向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如实提供“公布内容”中的有关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社会公布。(2)旗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期“黑名单”公布后第一时间向级主管部门抄报“黑名单”。(3)市级主管部门应将“黑名单”同时抄报呼伦贝尔市“双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汇总后将“黑名单”发布到“双减”专栏中。

五、结果运用

1.列入“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服务,其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教育部门优先推荐参与全市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其有关信息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统一纳入国家信用管理,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被列入“黑名单 的机构或个人予以查处;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监督责任

1.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审批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应当对所审批的机构、行业类别机构实行全流程、全覆盖、常态化监管。

2.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旗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人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 “黑白名单”划分标准

2. 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季度巡检工作记录表(模板) 

3. 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记录表(模板)

4. 呼伦贝尔市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模板) 

5. 拟列入 “黑名单”机构告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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