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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教育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28 17:15 来源:市教育局法制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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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市教育局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增强局机关干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呼伦贝尔市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

市教育局全体干部职工,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分级标准

(一)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采用百分制,实行动态评价,共设置为五级。

1. 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0分以上;

2. 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100分;

3. 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95分;

4. 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84分;

5. 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60分以下。

(二)信用评定标准

信用信息默认总得分100分,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

三、评定标准

(一)减分标准

1. 在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8分);

2.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局机关造成损失的行为(-5分);

3.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常理由逾期不归的记录;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记录(-6分);

4. 违反禁酒令、公车私用及其它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记录(-10分);

5.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记录(-10分);

6.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抵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10分);

7. 借贷、赊购不能按期偿还被法院强制执行等失信行为记录(-10分);

8. 受到市级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告诫,或采取停止执行职务、作出检查等措施的(降为C级);

(二)加分标准

1. 在参加扶贫助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10分);

2.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10分);

3.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10分);

4.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3分);

5. 获市级荣誉称号的(+5分);

6.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8分);

7.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10分);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凡是信用级别降为C级及以下级别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期间,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均按最高加(减)分项计算,不重复累计。

四、评定程序

信用等级评定暂由市教育局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实施。

五、结果运用及奖惩办法

(一)个人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根据守信具体情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1. 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2. 在各级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宣传表彰。

3. 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督促整改,并将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 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

2. 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3. 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4. 在单位一般不得从事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工作。

(三)个人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实施本办法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 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 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 根据失信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级、免职等处理。

六、附注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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