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市教育系统直属事业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高效的教育发展环境,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
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二、分级标准
(一)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采用百分制,实行动态评价,共设置为4级。
1.A级(优秀),分值在90分及以上;
2.B级(良好),分值在80-89分;
3.C级(一般),分值在60-79分;
4.D级(较差),分值在60分以下。
(二)信用评定标准
信用信息默认总得分100分,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
三、评定标准
(一)减分标准
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刑事处罚的信息(-10分);
2.在教育教学、招生考试、财务管理、基建采购、安全管理、师德师风等领域存在严重问题或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8分);
3.被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记录(-5分);
4.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记录(-3分);
5.经依法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视情节减分。
(二)加分标准
1.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3分);
2.在经营管理、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权威机构表彰奖励的信息(+5分);
3.在重大任务、重点项目、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信息(+8分);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四、评定程序
信用等级评定暂由市教育局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实施。
五、结果运用及奖惩办法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守信单位,根据守信具体情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1.在各类评优评先、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或重点支持;
2.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中减少频次或适用简化程序;
3.在教育系统内通报表扬,并可作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
4.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享受其他便利服务和政策支持;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单位:
1.常规监管,适度激励;
2.督促整改轻微问题。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单位,除实施本办法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视情节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增加检查频次;
2.约谈负责人,限期整改;
3.限制参与评优或项目申报。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信用较差单位,除实施本办法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视情节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2.在教育系统内公开通报,联合惩戒。
六、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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